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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关于案涉《借款合同》解除后的贷款返还责任主体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取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本案中,因越州公司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致使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被解除。根据前述规定,应由出卖人越州公司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建行青海分行,王X诚等三人不负有返还义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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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以下简称建行青海分行)因与被上诉人王X诚,一审被告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州公司),一审第三人王X博、王X宝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青民初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建行青海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伟、被上诉人王X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邦、一审被告越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