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股刑案】周某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无罪案(2018南昌中院)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是否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发布日期:2023-08-04 16:11:46   浏览次数:831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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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在没有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没有开发建设(未达投资比例)的情况下,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权属没有产生变更,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赣01刑终字第685号

公诉机关指控:江西华X艺术谷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2010年4月变更为“南昌华X公司”)成立后,省文联牵头开展了项目立项、选址等工作。2010年10月,中国水务公司与省文联就华X艺术谷项目开发事宜产生分歧,遂决定退出华X艺术谷项目。省文联欲另行引进合作方,章X缘便向郜X镭引荐了被告人周某某。经过商谈,最终确定由周某某、魏X辉等人以大连银洲公司名义收购中国水务公司所占南昌华X公司80%的股份,同时退回省油画院200万元投资款,但省油画院仍然保留20%的股份,周某某任南昌华X公司董事长,王X珉任总经理,章X缘兼任南昌华X公司董事,魏X辉先后任执行董事、总经理、董事。此后,郜X镭在华X艺术谷项目一期建设用地的竞拍过程中,利用其担任省文联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的职权、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向新建县相关领导打招呼,在土地出让方案中设置了排他性前置条件。2011年12月12日,南昌华X公司与周某某、魏X辉签订协议,约定南昌华X公司出资组建南昌华X陶艺村公司、影视村公司、民俗村公司,委托周某某、魏X辉代为持有上述三家公司股权,代为行使南昌华X公司在上述三家公司中相关股东权力及法人权力。江西省新建县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11月24日发布公告,决定在同年的12月14日至12月23日挂牌出让2011G031地块,土地性质为文化设施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为1017.9795亩,挂牌起始价为22万元/亩。在出让条件中,竞买人资格设置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必须具备为文化艺术品交易服务和为文化艺术资产提供交易平台服务”等内容。后南昌华X公司与文交所、民俗村公司、陶艺村公司、影视村公司五家公司联合作为唯一符合竞拍条件的单位参与竞拍,并以拍卖底价22万元/亩(合计2.2395549亿元)的价格竞得上述1017.9795亩土地的使用权。经报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发给了民俗村公司、影视村公司和陶艺村公司。
此后,政府部门在华X艺术谷项目所属地块上引进万达集团建设文化旅游城项目,要求南昌华X公司进行土地转换。周某某、魏X辉代表南昌华X公司分别于2012年12月26日、28日、2013年3月22日,与博泰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总价6.36亿元的价格转让了陶艺村公司、民俗村公司、影视村公司的股权。2013年5月21日,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管委会与陶艺村公司、民俗村公司、影视村公司的新股东博泰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值置换协议书,在收回该三家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将其置换到红谷滩新区凤凰洲HGT101-C04、C05、C07、C08四宗地块。此后,南昌市城乡规划局向民俗村公司出具的关于新置换地块报建规划建筑方案《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表明,凤凰洲HGT101-C04、C05、C07、C08地块为城市绿线控制范围内的绿化用地,属于国家住建部监控区域,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规划、建筑审批条件。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行贿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1、其行贿行为属于单位行贿,不是个人行贿;2、南昌华X公司通过竞拍取得华X艺术谷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当其准备进行开发时政府介入,强行收回该竞拍所得土地的使用权,以置换的方式将该地块置换到了凤凰洲,土地性质由文化产业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因其不擅长商业用地开发、置换后的地块系绿化用地无法开发等原因,南昌华X公司的股东经商议,将置换后的土地使用权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了博泰公司,但该土地使用权还属于陶艺村公司、民俗村公司、影视村公司,所以其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南昌华X公司通过联合竞拍的方式取得了新建县2011G031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通过代为持有的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民俗村公司、陶艺村公司和影视村公司名下。此后,南昌市政府在华X艺术谷项目所属地块上引进万达集团建设文化旅游城项目,要求南昌华X公司进行土地转换,周某某、魏X辉代表南昌华X公司与博泰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总价6.36亿元的价格转让了陶艺村公司、民俗村公司、影视村公司的股权,后博泰公司作为上述三家公司的股东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管委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值置换协议书,将新建县2011G031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到红谷滩新区凤凰洲HGT101-C04、C05、C07、C08地块。上述事实,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南昌华X艺术谷文化产业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值置换评估协议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值置换协议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万达文化旅游城项目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股权转让协议书等书证、证人魏X辉、曾智斌、国勇、林烨、章新明、罗勇等人的证言、江西鹰潭同信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及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能够相互印证。本院认为,在主观方面,周某某、魏X辉、曾智斌的南昌华X公司通过公开竞拍程序取得了新建县2011G031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因政府部门的介入,收回了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华X艺术谷项目在客观上无法继续进行,结合南昌华X公司前期与省文联的联合运作、设计规划、公开竞拍以及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介入因素等情况,证明周某某具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在客观方面,民俗村公司、陶艺村公司、影视村公司虽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股东由周某某、魏X辉变更为博泰公司及其员工,但股权转让、股东发生变化,并不意味着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使用权依然属于上述三家公司,公司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和法律依据不同,将转让公司股权的行为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依据不足。综上,本院认为周某某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辩护人提交的关于新建县2011G031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置换以及公司股权转让等相关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辩护人提出周某某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另审理查明:公安机关因被告人周某某及魏X辉涉嫌倒卖土地使用权,于2016年5月18日将二人抓获归案。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向郜X镭、王X珉、章X缘行贿的罪行,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17日将章X缘涉嫌受贿、周某某行贿犯罪线索交由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初查,该院于同年8月24日对周某某涉嫌行贿案立案侦查。

裁判结果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8)赣0191刑初3号刑事判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性错误,不能成立。宣判后,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周某某提出上诉。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8)赣01刑终字第6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在主观方面,周某某、魏X辉、曾X斌的南昌华X公司通过公开竞拍程序取得了新建县2011G031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因政府部门的介入,收回了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华X艺术谷项目在客观上无法继续进行,结合南昌华X公司前期与省文联的联合运作、设计规划、公开竞拍以及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介入因素等情况,证明周某某具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在客观方面,民俗村公司、陶艺村公司、影视村公司虽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股东由周某某、魏X辉变更为博泰公司及其员工,但股权转让、股东发生变化,并不意味着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使用权依然属于上述三家公司,公司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和法律依据不同,将转让公司股权的行为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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