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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案例一 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食品的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郭某诉某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例二 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的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刘某诉某鹿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 购买食品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再多次追加购买的,以未超出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部分为基数计算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四 购买食品时故意分多次小额支付并主张每次结算赔偿一千元的,应…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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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典型案例 目 录 一、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研究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二、某通讯公司与某实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三、某甲银行与某乙银行合同纠纷案 四、某旅游管理公司与某村村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案 五、某控股株式会社与某利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六、周某与丁某、薛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七、孙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八、某实业发展公司与某棉纺织品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九、某石材公司与某采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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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思科主张二审判决免除安徽控股的出资责任不当。安徽控股是安投资本的大股东,认缴出资9900万元,到2015年2月1日缴付完毕。2013年5月28日,安徽控股与中能控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安投资本99%的股权转让给中能控股,并将股东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故安徽控股在出资义务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转让股权,不属于出资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安徽控股不应再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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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200号周陶四川钎秋电器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后是否还可以直接追加该企业作为被执行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在该企业转让、变更投资人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追加转让后的个人独资企业为被执行人。故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转让后的个人独资企业为本案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本案中,判决确定的责任主体为奇胜水电站,奇胜水电站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在该企业转让、变更投资人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人民法院…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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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2016)最高法民终51号吴善媚、李耀生与梁新业、宋汉之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能否以违约方未付的剩余款项为基础考量违约金约定)一审判决认定受让方构成违约,判令其继续支付剩余的1900万元股权转让款并无不当。受让方在二审答辩中还主张,其即便应承担违约责任,约定的违约金也明显过高,表明其已经提出了违约金过高的抗辩。从本案受让方履行合同的情况看,其毕竟已向转让方支付了3600万元,仅剩1900万元余款未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有关“当事人主张约…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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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从上述协议订立及履行的情况看,亚德公司以预付名义出借款项,在出借时预扣部分利息,弘霖公司需返还本金及利息,双方之间不具有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法律特征。原判决认定双方建立的是借贷关系,而非合作经营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于X伟作为弘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制公司财务,通过他人设立多个个人账户,循环使用亚德公司出借的资金,部分用于购买煤炭,部分用于经营其个人的粮食生意,部分用于行贿,部分用于杜X艳经营的火锅店,部分用于买房和购车,财务混乱,无法区分个人使用与公司使用的具…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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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条规定了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情形下,可以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但上述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被执行人作为股东的,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追加其持股公司为被执行人。根据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严格遵循法定主义的原则,赤心公司作为被执行人陈卫军持股100%股份的公司,不符合上述变更、追加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其次,关于申请执行人提出的陈卫军与赤心公司存在财产混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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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琼9028刑初165号陈孙文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陈孙文驾驶的二轮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适用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关于“机动车”的含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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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本案中,根据2016年10月21日的蓝卡康泰公司章程所载,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三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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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307号陆超、廊坊艳阳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的效力)认定【裁判要点】认定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的效力,需区分第三人善意与否。第三人善意,实际出资人不能请求确认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不能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其因股权被转让所遭受的损失只能请求名义股东赔偿。第三人恶意,股权转让行为效力待定,如果实际出资人事后追认,则股权转让行为有效;第三人与名义股东恶意串通,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即使已经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名义股东的转让行为也应认定为无效。名义股东无权转让股权,…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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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案例】彭阳县人民法院 (2020)宁0425刑初68号王某1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某1驾驶的无号“雷丁”牌电动车虽经鉴定为机动车,但不能证明被告人王某1认识到电动车属于机动车,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被告人王某1不构成危险驾驶罪)【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危险驾驶罪是行政犯,对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当与其所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能随意扩大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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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规定,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进行实质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支持案外人异议请求的判断。本案中,根据一审、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登记在吴X雄名下4663410股山鹰…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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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申请上海华冠投资有限公司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381号执行异议之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381号一、关于公司股权实际权利人能否对抗该股权名义持有人的债权人对该股权申请司法强制执行问题在本案所涉及的执行案件中,中行南郊支行是申请执行人,成城公司是被执行人,华冠公司是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执行标的是成城公司名下登记的渭南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银行)1000万股份。根据陕…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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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360号【裁判要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的股权代持关系,实际上是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该第三人并非仅包括与名义股东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还包括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因此代持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际出资人并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实际出资人可依据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向名…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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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46号【裁判要旨】1.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股份代持法律关系看,股份代持关系本质上是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代持协议仅在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发生债权请求权的效力,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效力。就外部关系而言,名义股东是其名义上所持股权的责任承担者,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在名义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时,同样应当是登记在其名下股权的权利享有者,即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应当作为其责任财产而对外承担责任。实际出资人的身份未经…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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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 北京三中院 股东不得滥用其出资期限利益以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股东在明知公司对外负债且无力清偿的情况下恶意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到位的风险,其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