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与法】震惊!最高法院这个判例,股东法定代表人本人、老婆、小孩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23-11-08 20:44:42   浏览次数:383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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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案涉三份《煤炭经营合作协议》的约定,亚德公司提供资金,收取资金占用费、销售回款、固定利润,不实际参与经营,不承担煤炭经营风险。其后,双方又签订了《还款协议》和《补充协议》。《还款协议》确定煤炭经营款金额为155000000元,约定了具体利率、还款期、保证条款和违约条款。《补充协议》明确弘霖公司尚欠亚德公司本金103918225.33元。弘霖公司承诺在2012年3月31日前将本金如数归还,并偿还同期银行借款利息的1-3倍。如弘霖公司不能如期偿还本金及利息,亚德公司可将弘霖公司的原抵押物(杜X艳名下房屋)直接扣押,并申请拍卖。

(一)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   是民间借贷还是合作经营?

从上述协议订立及履行的情况看,亚德公司以预付名义出借款项,在出借时预扣部分利息,弘霖公司需返还本金及利息,双方之间不具有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法律特征。原判决认定双方建立的是借贷关系,而非合作经营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 股东法定代表人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于X伟作为弘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制公司财务,通过他人设立多个个人账户,循环使用亚德公司出借的资金,部分用于购买煤炭,部分用于经营其个人的粮食生意,部分用于行贿,部分用于杜X艳经营的火锅店,部分用于买房和购车,财务混乱,无法区分个人使用与公司使用的具体金额,致公司资产显著减损,偿债能力显著降低,严重侵害了债权人亚德公司的合法利益。原判决据此判令于X伟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无明显不当。

(三)关于第四个焦点问题  股东老婆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借款发生在于X伟与杜X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中于秀娟和张X梅的证言、于X伟的供述及杜X艳的证言等证据,于X伟经营粮食生意的收入和杜X艳经营火锅店的收入均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于X伟将亚德公司出借给弘霖公司的款项用于经营自己的粮食生意,因该业务向鑫亚公司支付35221803元。于X伟和杜X艳又从弘霖公司处借款37542309.01元,其中10705195元于X伟用于给案外人购买房屋,5000000元于X伟汇入鑫亚公司,其余均用于于X伟、杜X艳共同生活和经营。据此,原判决认定案涉债务发生在于X伟与杜X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令杜X艳对部分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关于第五个焦点问题  股东的小孩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

X伟使用亚德公司出借款项,以其女儿于X雅名义支付三笔购房款合计3701746元。购房时,于X雅未成年,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独立取得经济收入的能力,原判决认定上述财产应作为家庭共有财产对家庭对外债务承担责任,处理亦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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